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为明确行政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医保工作实际,滑县医疗保障局与滑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签订了《行政处罚委托书》,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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