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 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二十期)
发布时间:
2020-06-04
作者: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滑县赵营乡赵营十字街卫杰烟酒副食店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滑市监食罚字 〔2020〕151号 |
赵位杰 |
92410526MA44L3F148 |
赵位杰 |
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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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 |
主动履行
2020年5月29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
2 |
滑县上官镇孟庄国联干菜点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
滑市监食罚字 〔2020〕141号 |
滑县上官镇孟庄国联干菜点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526600664015 |
冯国联 |
当事人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主动履行罚款 2020.5.25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5.25 |
3
滑市监食罚【2020】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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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新区欧特福购物中心涉嫌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案 |
滑县新区欧特福购物中心 |
92410526MA45U6869K |
朱千浪 |
嫌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金额99元,但该超市在购进上述不合格鸡蛋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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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市监食罚【2020】133号 | 河南麦得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河南麦得好食品有限公司 | 91410526MA3XBJDPIE | 于晓明 | 河南麦得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河南麦得好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主动履行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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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滑县老庙鑫达牛肉罐头厂未按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滑市监食罚【2020】142号 | 张俊侠 | 91410526089049184l | 张俊侠 | 未按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的规定。 | 主动履行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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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滑县老庙皓轩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市监食罚【2020】143号 | 张帅鹏 | 941052619910412447x |
张帅鹏 |
未按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的规定。 | 主动履行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5月26日 |
6 |
滑县半坡店乡明雪粮油干菜店未按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经营食品案 |
滑市监食罚字〔2020〕137号 |
滑县半坡店乡明雪粮油干菜店 |
410526600737904 |
明雪 |
未按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经营食品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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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2020年5月28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
7 |
滑县半坡店伟杰快餐店未按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经营食品案 |
滑市监食罚字〔2020〕138号 |
滑县半坡店伟杰快餐店 |
92410526MA47UGYT1R |
刘伟杰 |
未按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经营食品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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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2020年5月28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
8 |
滑县四间房九孔火锅餐饮饭店未按照食品经营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滑市监食罚字【2020】145号 |
滑县四间房九孔火锅餐饮饭店 |
92410526MA47M9152H |
李国文 |
未按照食品经营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20年5月28日 主动履行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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