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三十二期)
发布时间:
2019-07-29
作者: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我局对2019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滑县文昊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鸡精 | 滑市监食罚〔2019〕148号 | 滑县文昊食品有限公司 | 91410526MA3XGAT01D(1-1) | 高冬冬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罚没款共计5072元。 | 主动履行,2019年7月26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26日 |
2 | 滑县白道口绪平饭店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滑)市监食罚【2019】-145号 | 滑县白道口绪平饭店 | 王义钵 | 滑县白道口绪平饭店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且在责令限期内对“配备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防尘设备”的要求仍未整改到位,涉嫌构成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拟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千元整(¥1000)。 | 主动履行,2019年7月28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28日 |
3 | 滑县老庙南郑村电子商务服务点涉嫌未按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 滑市监食罚[2019]150号 | 滑县老庙南郑村电子商务服务点 | 92410526MA44XRT226 | 苏俊霞 | 未按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法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罚款3000元整。 | 完全履行,2019.7.26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7.26 |
4 | 滑县老庙王伍寨朋涛副食店涉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未分开案 | 滑市监食罚[2019]149号 | 滑县老庙王伍寨朋涛副食店 | 92410526MA429PB979 | 郭顺超 |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未分开案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法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罚款2000元整。 | 完全履行,2019.7.26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