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十八期 )
发布时间:
2018-06-11
作者: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我局对2018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息公开。
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滑县颐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滑)食药监食罚〔2018〕2-13号 |
滑县颐达食品有限公司 |
91410526317324097L |
齐君峰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对该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并处50000元罚款,罚没共计51800元。 |
主动履行 |
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 |
2 |
滑县八福大药房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
(滑)食药监食罚〔2018〕第2-11号 |
滑县八福大药房 |
91410526MA3XD66T5Y |
谢旭彪 |
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2.法定代表人谢旭彪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自动履行 |
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0日 |
3 |
滑县留固会贞大药房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
(滑)食药监食罚〔2018〕第2-6号 |
滑县留固会贞大药房 |
91410526MA3X4N2C81 |
宋会贞 |
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2.法定代表人宋会贞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自动履行 |
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10日 |
4 |
滑县鑫阳大药房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
(滑)食药监食罚〔2018〕第2-7号 |
滑县鑫阳大药房 |
91410526MA3XJ02X93 |
赵瑞钦 |
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2.法定代表人赵瑞钦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自动履行 |
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10日 |
5 |
滑县永安堂大药房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
(滑)食药监食罚〔2018〕第2-12号 |
滑县永安堂大药房 |
91410526MA44C2QE96 |
张富强 |
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2.法定代表人张富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自动履行 |
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10日 |
6 |
滑县永乐大药房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
(滑)食药监食罚〔2018〕第2-8号 |
滑县永乐大药房 |
91410526MA44GGQ55L |
贾天霄 |
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2.法定代表人仝永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自动履行 |
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10日 |
|
滑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桥东百货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滑)食药监食罚〔2017〕2-15号 |
滑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 |
914105267967955657 |
李小华 |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食品;3.并处50000元的罚款。 |
|
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