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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 2025-01-21 08: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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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办〔2025〕1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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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滑政办〔2025〕1号发布时间: 2025-01-21
滑政办〔2025〕1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月21日
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评估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不断扩大金融供给、降低融资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对象为滑县县域内各银行,即农发银行滑县支行、工商银行滑县支行、农业银行滑县支行、中国银行滑县支行、建设银行滑县支行、邮储银行滑县支行、中信银行滑县支行、中原银行滑县支行、郑州银行滑县支行、滑县农商行、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
当年新引进开业的银行纳入次年评估。
二、分 则
第三条基本评估指标
(一)本银行全社会贷款余额占所有被评估银行全社会贷款余额的比重与本银行全社会存款余额占所有被评估银行全社会存款余额比重的差值(20分);
(二)本银行县属国有企业贷款余额占所有被评估银行县属国有企业贷款总额的比重与本银行政府性资金存款余额(含县属国有企业存款,下同)占所有被评估银行政府性资金存款总额比重的差值(20分);
(三)本银行年度净新增全社会贷款占所有被考评银行全社会贷款总额比重(15分);
(四)本银行年度净新增县属国有企业贷款比重占所有被考评银行县属国有企业贷款总额比重(15分);
(五)本银行年度纳税贡献(5分);
(六)本银行企业信用贷款余额(5分);
(七)本银行制造业贷款余额(5分);
(八)本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分);
(九)本银行存贷比及同比增长幅度(5分,其中存贷比、存贷比同比增长幅度各占50%分值);
(十)本银行年度贷款利率水平(5分)。
第四条农发银行滑县支行不涉及发放制造业贷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两项业务,以上两项指标分值按照其他被评估银行平均得分进行赋分。
第五条对购买县属国有公司发行债券、入股政府产业基金的,按贷款计算。
第六条政府性资金存款余额,包括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医院、学校)、县属国有企业的各类存款,并将上述单位在考核年度内的工资(含劳务派遣等非在编人员)、“一卡通”发放金额纳入该项存款余额,计算在开户行。
第七条每项基本评估指标均按照无量纲化方法计算,并乘以该项指标分值,为该指标得分。
第1—9项指标采取以下公式:×该指标分值=被评估银行得分。
第10项指标采取以下公式:×该指标分值=被评估银行得分。
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该银行合计得分。最终得分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发生一起抽贷断贷的扣10分;在已知企业申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偿还贷款并出具续贷审批后,不给企业放款,导致企业无法偿还续贷过桥资金的扣10分;造成重大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扣10分或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第九条对支持重大项目或县属国有企业贷款贡献突出的,可酌情加分,最高5分。对县域内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个人进行扶贫救济、修桥铺路、助教助学以及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等给予纯资助行为的,每100万元可加1分,不足100万元的同比例折算。
三、附 则
第十条评估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县长总负责,常务副县长、分管金融工作副县长具体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评估具体组织工作,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滑县支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安排人员参加评估。
第十一条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滑县经济发展“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名,分别授予年度评估得分排名前三名,纳入全县年度表彰,并根据与财政相关评估指标得分情况对政府性资金存款优先支持;排名后三位的,第二年度不得新增政府性资金存款,并对应调减政府性资金存款。对连续两年排名后三的,从重调减;对连续两年排名倒一的,将政府性资金在该行存款规模调整至与县属国有企业贷款等量水平。评估结果以县政府名义在全县予以通报,并函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
第十二条评估期间,县政府办公室(县金融服务中心)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经营数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数据,以及各银行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加分项和有效凭证,报评估组进行核实认定。
第十三条年度评估结果经县政府会议研究后确定。相关结果在每年第一季度内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对2024年度的评估。《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滑政办〔2023〕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由县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