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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审〔2022〕23号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关于滑县美星蓄能电池经营部铅酸电池和废矿物油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2-05-17 作者 来源:

  

  滑县美星蓄能电池经营部: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6MA9F7R2Q4U)上报的由河南安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伦子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21050354100000023)主持编制完成的《滑县美星蓄能电池经营部铅酸电池和废矿物油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城关镇大林头村 92 号,占地面积1000㎡,总投资180万元,环保投资35万元。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滑县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21〕5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工地扬尘“六个百分之百”措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每天定期不定期洒水,4级以上大风天气严禁作业;落实县环境污染攻坚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

  营运期:破旧电池产生的硫酸雾通过负压抽排风系统收集引至1套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矿物油贮存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标准要求。

  2. 废水:

  施工期:建筑施工现场开挖修建临时废水储存池,对产生的废水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收集后用于工地洒水抑尘,不外排。

  营运期:喷淋废水经循环水系统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10m³化粪池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定期清掏用于肥田。

  3. 噪声:

  施工期: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与方式进行地基施工与结构施工;对有固定基座的设备应作单独地基处理,以减少地面振动与结构噪声的传递;规范操作,并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以维持其正常运转;夜间(22:00至次日6:00之前)禁止施工作业。

  营运期:经采取在风机下安装减振垫、密闭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4. 固体废物:

  施工期:废弃钢材、水泥包装袋等可回收利用部分交废品回收站处理;混凝土废料、含砖、石、砂、土石方等建筑垃圾定时清运至当地划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经垃圾箱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营运期:废劳保用品、废活性炭、废吸油毡、石灰中和渣、隔油沉砂污泥经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后,经10㎡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0.0019吨/年。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从2021年老旧机动车注销淘汰的VOCS减排削减量中倍量替代。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按照《报告表》要求安装危废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生态部门联网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安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7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城关镇环保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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