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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关于滑县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滑县吾悦广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2-05-13 作者 来源:

  


  滑县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9KKXW8XK)上报的由河南绿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垒(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12354143509410504)主持编制完成的《滑县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滑县吾悦广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滑州大道以北、万顺路以东,占地面积55051.22㎡,总投资79000万元,环保投资160万元。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滑县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21〕5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工地扬尘“六个百分之百”措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每天定期不定期洒水,4级以上大风天气严禁作业;落实县环境污染攻坚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

  营运期:住宅楼、商业楼内专设烟道;商业餐饮及酒店由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商业餐饮油烟排放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要求。

  2. 废水:

  施工期:施工废水车辆冲洗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滑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隔油装置(35m³/h)+化粪池(总容积500m³)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滑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滑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收水水质要求。

  3. 噪声:

  施工期: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与方式进行地基施工与结构施工;对有固定基座的设备应作单独地基处理,以减少地面振动与结构噪声的传递;规范操作,并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以维持其正常运转;夜间(22:00至次日6:00之前)禁止施工作业。

  营运期:经采取设置汽车禁鸣限速警示牌;高噪声设备的减振、隔声等减振措施后,噪声排放须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4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

  施工期:包装袋、包装箱、碎木块、废金属等可回收利用部分回收处理;废水泥、浇注件等建筑垃圾定点堆放,委托渣土清运公司运至指定地点消纳;土石方用于场地绿化及景观营造,多余土方委托渣土清运公司运至指定地点消纳;生活垃圾经垃圾箱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营运期: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餐厨垃圾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规范施工行为,优化施工布置,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后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最大限度减缓生态环境影响。

  (五)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5.4吨/年、氨氮1.5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0.035吨/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从2021年滑县美洁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渗滤液减排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中等量替代,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从2021年老旧机动车注销淘汰的VOCS减排削减量中倍量替代。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3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产业集聚区环保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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