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关于滑县福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年生产45万平方钢化玻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2-03-11
作者
来源:
滑环审〔2022〕9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关于滑县福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年生产45万平方钢化玻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滑县福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9K5HAK22)上报的由鹤壁绿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朝阳(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5410350000003508410108)主持编制完成的《滑县福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年生产45万平方钢化玻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上官镇孟庄十字路口东1500米路北,占地面积3000㎡,总投资4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涂胶、密封工序二次密闭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要求限值。
2. 废水:
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10m³化粪池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定期清运,用于沤制农家肥。
3. 噪声:
经采取在全自动玻璃切割机、玻璃磨洗机等高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4. 固体废物:
玻璃边角料及玻璃渣、废包装材料、废铝条边角料在一般固废间(20m³)暂存后外售;生活垃圾及清洗沉渣交环卫部门处理;废胶桶及废活性炭在危废间(5m³)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安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上官镇环保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