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审〔2020〕20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关于滑县胜洋塑业有限公司年生产1000吨PVC管材和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
滑县胜洋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4QQ194)上报的由河南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文科(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4035410350000003511410018)主持编制完成的《滑县胜洋塑业有限公司年生产1000吨PVC管材和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属扩建项目,位于滑县上官镇崔阳城村东420米,占地面积2000㎡,新增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7.8万元。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 2019 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5号)和《滑县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工地扬尘“八个百分之百”措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每天定期不定期洒水,4级以上大风天气严禁作业;落实县环境污染攻坚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
营运期:有机废气收集后经2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依托现有工程1套,新增1套),废气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塑料制品制造标准;粉尘经两套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依托现有工程1套,新增1套),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2019年推进全市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205号)其他行业中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³及《滑县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滑环攻坚办〔2019〕119号)中厂界边界颗粒物浓度不超过0.5mg/m³,厂房车间内产尘点周边1米处颗粒物浓度小于2.0mg/m³的限值要求。
废水:
施工期: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区的洒水抑尘,不外排地表水体;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用于附近农田施肥。
营运期:生活污水经3m³的化粪池(依托现有)收集后定期由当地农户拉走用于施肥,不外排。
噪声:
施工期: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与方式进行地基施工与结构施工;对有固定基座的设备应作单独地基处理,以减少地面振动与结构噪声的传递;规范操作,并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以维持其正常运转。
营运期:经采取在混料机、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设备下安装减震垫、密闭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固体废物:
施工期:进行分类回收,其中钢筋头、废铁、废木板等边角料可将其出售;碎砖头、石块、混凝土、沉淀池下的污泥(主要为水泥碎粒、沙土)和砂土等建筑垃圾可用于回填或外运至指定的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
营运期:原材料废包装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袋式除尘器粉尘统一收集后回用;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废油墨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与当地政府配合,划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并在此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
邮 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2-8181590
2020年5月18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上官镇环保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