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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关于河南美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年生产1000吨 装饰材料(仿古砖、仿石材、仿皮、仿木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0-03-13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环审〔202011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关于河南美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年生产1000

装饰材料(仿古砖、仿石材、仿皮、仿木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美利来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6BDYYXK)上报的由河南润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朱哲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7035410352016411801000770)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美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年生产1000吨装饰材料(仿古砖、仿石材、仿皮、仿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产业集聚区人民路与湘江路东北角服装产业园二期31号厂区,占地面积4200㎡,总投资5200万元,环保投资57万元。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引风机送入UV光氧催化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 2二级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上料、搅拌、切割工序的设备二次密闭,其产生的粉尘分别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管道送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共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同时满足《2019年推进全市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205号)其他行业中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3及《滑县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滑环攻坚办〔2019119号)附件3中厂界边界颗粒物浓度不超过0.5mg/m³,厂房车间内产尘点周边1米处颗粒物浓度小于2.0mg/m³的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碱液喷淋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排放限值标准,同时满足《安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附件5(参照天然气锅炉),(烟尘≤5mg/m3SO210mg/m3NOX30mg/m3)。

2. 废水: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5m³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进入滑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 噪声:经采取在分散机、切割机、消泡机、上料机、恒温一体机等高噪声机械设备下安装减震垫,密闭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 固体废物:废原料包装袋、边角料暂存于15㎡的一般固废暂存间统一外售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原料回用于产品;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灯管、废乳胶桶暂存15㎡的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滑县环保局出具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执行。 

四、与当地政府配合,划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100,并在此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

    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2-8181590

 


2020313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产业集聚区环保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办公室              20203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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