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审〔2019〕129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关于滑县碧宇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滑县生活垃圾处理场沼气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滑县碧宇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6RUX09J)上报的由郑州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胜(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6353443505340246)主持编制完成的《滑县碧宇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滑县生活垃圾处理场沼气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道口镇河西村西北1.5公里处,占地面积1000㎡,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53.7万元。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安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05号)、《滑县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滑环攻坚办〔2019〕55号)、《安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工地扬尘“八个百分之百”措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每天定期不定期洒水,4级以上大风天气严禁作业;落实县环境污染攻坚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
营运期:发电机组尾气经脱硫罐、SCR脱硝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标准及《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5号)中超低排放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食堂专用烟道引至食堂楼顶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标准要求;无组织恶臭气体,采取管道密闭措施后,废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二级标准限值。
2. 废水: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垃圾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用于周围农田施肥。
营运期:食堂废水经1m3隔油池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起排入10m3化粪池,之后与冷凝液一起排入渗滤液调节池,由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垃圾填埋场内部绿化。
3. 噪声:
施工期: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与方式进行地基施工与结构施工;对有固定基座的设备应作单独地基处理,以减少地面振动与结构噪声的传递;规范操作,并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以维持其正常运转。
营运期:经采取在罗茨风机、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高噪声机械设备下安装减震垫、密闭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4. 固体废物:
施工期:建筑垃圾中可回收利用收集后定期外售;不可回收利用部分及时清运至当地建筑垃圾堆放场;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
营运期:PP滤芯、尿素桶和废脱硫剂收集后定期由厂家回收;废弃离子树脂、废SCR催化剂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填埋场填埋区进行填埋。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与当地政府配合,划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并在此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
邮 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2-8181268
2019年12月30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道口镇环保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