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审〔2019〕120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关于河南省福乐道口面业有限公司
年加工处理小麦18万吨面粉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省福乐道口面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602227814)上报的由河南中环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红云(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编号:2015035410350000003512410007)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省福乐道口面业有限公司年加工处理小麦18万吨面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老店镇东约977米,总投资5300万元,环保投资145万元,占地26666.8㎡。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安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05号)、《滑县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滑环攻坚办〔2019〕55号)、《安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工地扬尘“八个百分之百”措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每天定期不定期洒水,4级以上大风天气严禁作业;落实县环境污染攻坚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
营运期:主要为食堂油烟废气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食堂专用烟道引至食堂楼顶排放,废气排放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18)小型标准要求。初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2套四联沙克龙+4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45米高排气筒排放;清理工段产生的粉尘经6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45米高排气筒排放;制粉工段产生的粉尘经1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45米排气筒排放;配粉工段产生的粉尘经2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45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及《滑县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滑环攻坚办〔2019〕119号)附件3滑县2019年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中厂界边界颗粒物浓度不超过0.5mg/m³,厂房车间内产尘点周边1米处颗粒物浓度小于2.0mg/m³的限值要求。
2. 废水:
施工期: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旱厕收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围农田施肥。
营运期:无生产废水产生,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10m³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建设单位定期清运肥田。
3. 噪声:
施工期: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与方式进行地基施工与结构施工;对有固定基座的设备应作单独地基处理,以减少地面振动与结构噪声的传递;规范操作,并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以维持其正常运转。
营运期:主要为圆筒初清筛、组合振动筛、打麦机、磨粉机等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厂房隔声、安装减震垫等措施减震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施工期:建筑垃圾中可回收利用(废弃钢材、废弃塑料、废弃木材等)收集后定期外售;不可回收利用部分(施工下脚料、混凝土碎块、砖瓦及洒落的砂石料、工程土等)及时清运至当地建筑垃圾堆放场;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
营运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职工生活垃圾。筛选、去石和磁选工段产生的杂质及检验室固废同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清运,磨粉、筛分和清粉工段收集的粉尘混入麸皮外售饲料厂。一般固废暂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
四、与当地政府配合,划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并在此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欧阳路与创业大道交汇处
邮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1-8181590
传 真:0371-8181590
2019年11月13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老店镇环保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