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滑县腾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生产500万个塑料衣架、塑料碗、塑料袋、塑料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发布时间:
2019-05-07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环审〔2019〕70号
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滑县腾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生产500万个塑料衣架、塑料碗、塑料袋、塑料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滑县腾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6KEDG00)上报的由李永焱(证书编号HP00019742)主持编制完成的《滑县腾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生产500万个塑料衣架、塑料碗、塑料袋、塑料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小铺乡前任庄村东北处100米,占地面积1333.4㎡,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8万元。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粉碎粉尘通过一台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在注塑机、吹塑机等设备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收集的废气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塑料制品制造中表2标准要求。
2. 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座5m³的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沤制农家肥。
3. 噪声: 注塑机、吹塑机、吹膜机、粉碎机等设备运行噪声通过安装减震垫、隔声降噪、距离衰减等措施,场界噪声均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排放要求。
4. 固体废物: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暂存于临时固废堆放场,经粉碎机粉碎后再利用;废灯管、废催化剂、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包装物和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欧阳路与创业大道交汇处
邮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2-8181590
传 真:0372-8181590
2019年 5月7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小铺乡环保所。
滑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