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滑县金盛祥蒜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年加工1000吨脱水蔬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9-04-17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环审〔2019〕61号
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滑县金盛祥蒜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年加工1000吨脱水蔬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滑县金盛祥蒜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6790K6T)上报的由林怀刚(证书编号HP00015875)主持编制完成的《滑县金盛祥蒜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年加工1000吨脱水蔬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产业集聚区西一路中段8号,占地面积3200㎡,总投资120万元,环保投资44万元,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14号)、《滑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滑政〔2018〕10号)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八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每天定期不定期洒水,4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县环境污染攻坚办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作业。
营运期:切片、烘干工序产生的辛辣异味切片废气经收集后合并进入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进行加盖密闭,负压收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热风炉加装低氮燃烧气,燃烧废气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安阳市2018年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实施方案》文件中燃气锅炉排放浓度标准限值。
2. 废水:
施工期:施工作业产生的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降尘绿化,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后进入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掏用作农家肥资源化利用。
营运期:生活污水、壳瓣废水、扒皮漂皮废水、沉石废水及切片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统一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UASB+A²/O)处理。满足滑县清源污水处理厂的收水标准后,再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滑县清源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 噪声:
施工期: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与方式进行地基施工与结构施工;严格规范操作使用各类机械和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以维持其正常运转;夜间不准施工。
营运期:主要为壳瓣机、扒皮机和甩干机等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噪声通过密闭厂房隔声、安装橡胶减震垫等措施后,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
施工期:建材损耗、装修垃圾和挖方弃土可回收利用部分送至废品收购站处理,不能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暂存于垃圾堆放池,部分用于填坑铺路,部分及时清运至市政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厂处理,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及时送往垃圾中转站处理。
营运期: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蔬菜皮、蔬菜杆、石子、沙粒、污水处理站污泥及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日产日清;切片、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活性炭交由供应厂家再生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滑县环保局出具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执行。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欧阳路与创业大道交汇处
邮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2-8181590
传 真:0372-8181590
2019年4月17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滑县产业集聚区环保所。
滑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