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滑县恒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年生产销售制冷设备(半成品冷藏柜)5000台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9-04-29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环审〔2019〕68号
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滑县恒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年生产销售制冷设备(半成品冷藏柜)5000台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滑县恒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ETDB00)上报的由苏刘选(职业资格证书编号HP00019748)主持编制完成的《滑县恒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年生产销售制冷设备(半成品冷藏柜)5000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王庄镇郭草滩村东北200米处,总投资120万元,环保投资12.7万元,占地3330㎡。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14号)、《滑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滑政〔2018〕10号)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八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每天定期不定期洒水,4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县环境污染攻坚办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作业。
营运期:主要是切割过程产生的切割烟尘和发泡定型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切割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在发泡机出口中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的废气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要求。
2. 废水:
施工期:施工作业产生的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当地村民运走沤肥,不外排。
营运期:生产过程中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20m³化粪池,定期清运用于沤制农家肥。
3. 噪声:
施工期: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与方式进行地基施工与结构施工;严格规范操作使用各类机械和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以维持其正常运转;夜间不准施工。
营运期:主要为折弯机、切割机、发泡机等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密闭厂房隔声、安装减震垫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
施工期:建材损耗、装修垃圾和挖方弃土可回收利用部分送至废品收购站处理,不能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暂存于垃圾堆放池,部分用于填坑铺路,部分及时清运至市政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厂处理,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及时送往垃圾中转站处理。
营运期: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不合格品、产品的废包装材料、VOCs处理设备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废灯管和机械设备维修、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产品的废包装材料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统一外售;废活性炭、废灯管、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欧阳路与创业大道交汇处
邮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2-8181590
传 真:0372-8181590
2019年4月29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王庄镇环保所。
滑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