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滑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滑县六场新增 配套饲料中转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9-02-13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环审〔2019〕36号
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滑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滑县六场新增
配套饲料中转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滑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395966415X)上报的由河南极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滑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滑县六场新增配套饲料中转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老店镇青庄村滑县六场内,总投资214万元,占地1500平方米。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 废气:
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滑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滑政〔2018〕10号)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八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每天定期不定期洒水,4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县环境污染攻坚办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作业。
运营期:主要为饲料生产工序转运过程中由于饲料的扰动而产生粉尘及锅炉废气。卸料、提升机磁选工段产生的粉尘分别通过2台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粉尘共同经1根24m高的排气筒排放;筛分及其余各生产工段(磁选、调制、制粒、冷却、破碎、筛分、计量)产生的粉尘分别通过2台袋式除尘器处理,其中破碎粉尘经自带沙克龙除尘器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工段粉尘一起排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共同经1根24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并严格50%执行。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烟气循环+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 根 8m 高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安阳市 2018 年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实施方案》中关于燃气锅炉的要求限值。
2 . 废水: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建筑施工或地表降尘;生活污水经旱厕收集后定期肥田。
运营期:本项目废水主要为锅炉软化废水。软化废水水质比较简单,为清净下水,全部用于场区洒水抑尘,不外排。
3 . 噪声:
施工期: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与方式进行地基施工与结构施工;对有固定基座的设备应作单独地基处理,以减少地面振动与结构噪声的传递;规范操作,并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以维持其正常运转。
运营期:提升机、制粒机、圆筒分级筛、破碎机、锅炉等设备运行噪声通过安装减震垫、密闭车间、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4 . 固体废物:
施工期:废砖头、废水泥块等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运往垃圾中转站处理。
运营期:主要是除尘器收集粉尘、磁选杂质和废离子交换树脂。除尘器收集粉尘为原料回用于生产,锅炉配套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于现有工程已建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送往滑县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磁选杂质经收集于现有工程已建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危险废物,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收集存放于现有工程拟建危废暂存间内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滑县环保局出具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执行。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欧阳路与创业大道交汇处
邮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2-8181590
传 真:0372-8181590
2019年2月13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老店镇环保所、河南极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滑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