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一诺线缆有限公司年产电线电缆282万米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9-01-16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环审〔2019〕6号
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一诺线缆有限公司年产电线电缆282万米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诺线缆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云南蓝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一诺线缆有限公司年产电线电缆282万米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白道口镇白道口村东1000m处,占地面积2000m³,总投资200万元。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滑县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管理事项集体审批会议纪要》滑环集审〔2019〕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项目主要废气为挤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原料搅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挤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1排放限值;原料搅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 废水:生活污水经3m³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沤制农家肥。
3. 噪声:拉丝机、挤塑机、合股机等设备运行噪声通过基础减震、隔声降噪等措施,场界噪声均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排放要求。
4. 固体废物:主要为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活垃圾、废活性炭、废灯管及废催化剂。边角料集中收集后暂存10㎡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暂存10㎡一般固废暂存间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废活性炭、废灯管及废催化剂收集后暂存5㎡危废暂存间,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欧阳路与创业大道交汇处
邮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2-8181590
传 真:0372-8181590
2019年1月1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白道口镇环保所、云南蓝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滑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