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150套大唐滑县枣村300MW风电场专用 混凝土塔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8-12-26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环审〔2018〕83号
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150套大唐滑县枣村300MW风电场专用
混凝土塔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云南蓝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150套大唐滑县枣村300MW风电场专用混凝土塔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高平镇有理村东370m处,占地面积208.7685亩,总投资2500万元。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滑县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管理事项集体审批会议纪要》滑环集审〔2018〕1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滑县2018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滑政〔2018〕10号)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八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每天定期不定期洒水,4级以上大风天气严禁作业。
运营期:项目主要废气为车辆运输粉尘和食堂油烟。车辆运输产生的粉尘,通过在厂区道路进行防尘洒水及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排放限值;食堂油烟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低温等离子设备(1套)处理后由高于屋顶专用烟气通道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大型)排放限值。
2. 废水:
施工期:设备及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泼洒地面抑尘;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运营期:项目废水主要是模具清洗废水、车辆进出口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模具清洗废水经5m³沉淀池沉淀后回用;车辆进出口清洗废水经二级沉淀池(单个容积为50m³)沉淀后回用;食堂废水经5m³隔油池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起经5m³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沤制农家肥。
3. 噪声:
施工期: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与方式进行地基施工与结构施工;规范操作,并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以维持其正常运转;夜间不准施工。
运营期:主要为运输噪声及钢筋弯曲机、振动棒、钢筋弯箍机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运输噪声通过采取控制行车速度、禁止厂区内鸣笛、控制作业时间等措施;设备噪声通过基础减震、隔声降噪等措施,场界噪声均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排放要求。
4. 固体废物:
施工期:施工弃土用于绿地回填,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送市政部门指定地点;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运营期:主要为钢筋编笼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沉淀池沉渣、遗散混凝土、不合格产品及生活垃圾。边角料集中收集后暂存50㎡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沉淀池沉渣及遗散混凝土交由商砼站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四)生态环境。加强施工管理,减少施工临时占地及植被破坏,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植被,实施绿化工程,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滑县欧阳路与创业大道交汇处
邮编:456400
联系电话:0372-8181590
传 真:0372-8181590
2018年12月2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高平镇环保所、云南蓝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滑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