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滑县绿生源医用氧有限公司年产10万瓶医用氧气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8-05-23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环审〔2018〕14号
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滑县绿生源医用氧有限公司年产10万瓶医用氧气充装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滑县绿生源医用氧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编制的《滑县绿生源医用氧有限公司年产10万瓶医用氧气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产业集聚区黄河路与泰山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占地面积5340.58㎡,项目投资800万元。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滑县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管理事项集体审批会议纪要》滑环集审〔2018〕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振动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施工期: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及车运输车辆产生的尾气。
①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滑政〔2017〕7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工地扬尘“六个百分之百”措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每天定期不定期洒水,4级以上大风天气严禁作业;
②对施工现场短时间裸露的地面要进行覆盖,对施工临时占地的暂存土方覆盖或喷洒抑尘剂;并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带有底座的围挡墙;
③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特别是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不得撒漏;
④设置运输车辆全自动冲洗台,对进出车辆严格执行冲洗制度。
运营期:主要为充装完成后与充装口之间管道中残余的少量气体,主要成分为氧气,产生量较小且不属于对环境有害气体,车间设置排风扇,加强车间通风后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2. 废水:
施工期:施工人员的生活废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清洗机械和车辆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
运营期:主要为钢瓶清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钢瓶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一并排入滑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滑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3. 噪声:
施工期:主要为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设备噪声及车辆运输产生的噪声。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与方式进行地基施工与结构施工;规范操作,并加强对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维护保养,以维持其正常运转;合理安排噪声较大设备的安放位置;建立临时声屏障;降低人为噪声及减少交通噪声;
营运期:主要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汽化器、液体泵和充装噪声,采取建设密闭厂房减振、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 固体废物:
施工期:主要为施工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外运至市政部门指定的垃圾堆放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暂存垃圾箱后由建设单位定期清运至垃圾中转站。
营运期: 主要是废钢瓶和生活垃圾。废钢瓶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垃圾中转站。固废暂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8年2月12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产业集聚区环保所、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滑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