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樱花石材有限公司年加工30万平方米石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7-12-15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环审〔2017〕86号
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樱花石材有限公司年加工30万平方米石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樱花石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樱花石材有限公司年加工30万平方米石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产业集聚区南五环南侧美的工业园区内,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项目投资900万元,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滑县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管理事项集体审批会议纪要》滑环集审〔2017〕1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振动等污染,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烘干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废气经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中“其他行业”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小于80mg/m3要求。
2. 废水:
生产废水:切割、磨光、抛光工序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重复使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污水管道排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 噪声: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搅拌机、挤压机、切割机、抛光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经安装基础减震垫,厂房隔音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4. 固体废物:沉淀池废渣外售、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建设单位定期送往就近垃圾中转站。生产机器替换的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7年9月19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产业集聚区环保所、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滑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