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滑县城关宏昌塑料管厂年加工1000吨PVC塑料管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发布时间:
2017-12-15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环审〔2017〕113号
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滑县城关宏昌塑料管厂年加工1000吨PVC塑料管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滑县城关宏昌塑料管厂:
你单位委托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滑县城关宏昌塑料管厂年加工1000吨PVC塑料管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城关镇工业园区北头路东,占地面积4.05亩,项目投资400万元。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滑县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管理事项集体审批会议纪要》滑环集审〔2017〕1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投料粉尘、粉碎研磨粉尘由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光氧催化装置处理、活性炭吸附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1996)表2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其他行业的排放限值要求。
2. 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市政管网排入滑县清源污水处理厂。
3. 噪声:经基础减振、厂房隔音及距离衰减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 固体废物:废塑料粉碎后回用于生产;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包装废料设置10㎡一般固废废物堆场,集中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部门;废活性炭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017年12月4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城关镇环保所、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滑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