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21〕56号
发布时间:
2021-03-05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21〕56号
滑县永恒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0QCNB56
地址:滑县上官镇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让真
我局于2020年11月4日对你单位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上官镇南500米路东。2020年10月29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暗访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沉淀池东北角私设暗管,沉淀池内的抽水泵通过管道与地埋暗管连接,延伸至厂区外。2020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沉淀池内有大量清洗废水,厂区外地埋暗管长度约200米,向北延伸至柳里河内,外排口设在柳里河上官村段水闸东125米处。经现场排查,柳里河水闸东西两侧河道内均无河水。经对外排口内存水取样检测,外排废水悬浮物值为478mg/L,超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标准悬浮物限值(30mg/L)。经调查,你单位2020年9月期间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清洗废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复印件、监测报告复印件、《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滑县永恒塑业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0吨废塑料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滑县永恒塑业有限公司加工30000吨废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2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11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2日提出书面《申辩陈述意见书》,辩称:一是地下暗管是场地前任租赁者埋设,非你单位主动私设;二是你单位通过私设暗管外排的水是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再次沉淀才外排,对环境危害小;三是省检查组查处后,你单位立即联系挖掘机将暗管全部刨除;四是省检查组检查时,你单位能够主动交待暗管位置、走向、外排口位置等信息;五是你单位2020年9月新购置清洗设备,需要检验机器效果,而沉淀池已满,才利用旧管道分3次偷排了少量废水,属于偶然行为;六是暗管是前厂留下,管内留存很多沉淀物,外排口处有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废水悬浮物才会超标,你单位于第一次监测后立即委托监测单位于循环水池内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悬浮物值仅为58mg/L;七是你单位为环保信用评价参评单位,评价结果为良好。综上,请求我局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于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给予档次上的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112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官村民委员会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结果截屏、挖掘机刨除暗管整改照片、二次检测报告、法定代表人主动交待指认暗管位置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豁免类项目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登记表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档次的处罚标准:……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减轻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降低档次给予处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