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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21〕54号

发布时间: 2021-03-05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 县 环 境 保 护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

滑环罚决字〔202154

 

岳俊选

公民身份证号4105261967****0510

址:滑县城关镇大泘沱村166

经营场所:滑县小铺乡大武庄村

 

我局于20201225日对你经营的料场煤矸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经营的料场位于滑县小铺乡大武庄村202012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料场未建设料仓,在不具备密闭条件的情况下,部分物料露天堆放,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调查,你经营的料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查示意图、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124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13号),告知书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13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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