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21〕21号
发布时间:
2021-01-14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21〕21号
滑县八里营乡金汤门业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6MA43L8230M
地址:滑县八里营乡张冢上村
经营者:张国勤
我局于2020年7月30日对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八里营乡张冢上村。2020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加工南车间东头废料存放区内6个废稀释剂桶与铁门边角料混存。经核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化学品目录》,废稀释剂桶属于危险废物。经取证,混合量共计186.8千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目录》复印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意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1年1月4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108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108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混合量1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