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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20〕109号

发布时间: 2020-12-09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20109

 

滑县远大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9677254XA

地址:滑县环城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郭振山

 

我局于2020116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复合板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滑县环城路东段路南20201028日,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暗访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C型钢、轧板、复合板加工项目已经办理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另有一条复合板加工生产线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3台扎瓦机、1台复合机、1台光氧+活性炭一体机等主要生产、治污设施、设备已基本安装到位经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项目。经取证,该项目总投资21.98万元。经责令你单位能够停止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01126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8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81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肆仟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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