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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9期)

发布时间: 2021-04-09
作者: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市监罚字〔2021〕104号

  当事人:滑县新区玉红烟酒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526MA41MEH28G

  住所(住址):滑县新区解放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玉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052619****090021

  联系电话:18749301039其他联系方式: /

  2020年9月18日我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滑县新区玉红烟酒副食店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NCP20410526463545920)一式两份。经抽样检验“韭菜”腐霉利,实测值0.67mg/kg,标准指标为≦0.2;上述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20年10月26日向该副食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同时执法人员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韭菜,检查过程中,该副食店经营者张玉红提供了被抽检批次韭菜供货者孙桥刚出具的购进票据及其儿子孙明阳在城关镇滑县瓜果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的门市《营业执照》:滑县城关豫北金沙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复印件各一份。

  2020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滑县新区玉红烟酒副食店经营者张玉红进行了询问调查,张玉红在笔录中证实:该副食店对我局向其送达的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该副食店所销售的韭菜是从滑县道口镇河西万富农贸批发市场孙桥刚送货车上购进的,调查过程中,张玉红提供了该副食店以下证明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购进票据。2020年9月18日当事人从滑县道口镇河西万富农贸批发市场孙桥刚送货车上共购进了韭菜2.7斤,单价0.8元/斤;共2.16元。除了抽检的一部分外,剩下的自己吃掉了。

  我局执法人员遂后对滑县道口镇河西万富农贸批发市场孙桥刚进行了询问调查,孙桥刚在笔录中表示:他确实卖给过当事人韭菜,但不是被抽检的那一个批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是他在2020年10月份印制的,而抽检韭菜是在2020年9月18日,当时他还没有印制这种票据,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上没有写明日期,他儿子在城关镇滑县瓜果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的门市不使用这种票据,故而当事人被抽检的那批韭菜,不是从他这里也不是从他儿子在城关镇滑县瓜果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的门市购进的

  滑县新区玉红烟酒副食店于2020年9月18日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该副食店未尽到查验义务且不能说清其进货来源。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及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该副食店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滑县新区玉红烟酒副食店抽检的时间、地点、抽检内容及现场情况。

  4.检验报告(№:NCP20410526463545920),证实滑县新区玉红烟酒副食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韭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副食店经营者张玉红所做《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韭菜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韭菜供货者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但未能提供该批韭菜的检验合格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7.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月12日对孙桥刚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批次韭菜的进货来源。

  以上证据均由该副食店经营者张玉红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0日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该行政处罚建议后,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滑市监罚告字〔2021〕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

  因该店销售的韭菜超过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涉及移交,2021年3月10日,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召开了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滑县公安局、滑县人民检察院、滑县人民法院四部门联席会议。经与会人员研究,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店销售的韭菜虽然检验结果超出规定的3倍以上,但涉案食品数量少,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由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做再次抽检(文件附卷内)。

  滑县新区玉红烟酒副食店销售超过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韭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0 版)》第十五章第十三节第一项:(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该副食店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购进数量较少,并未销售,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对滑县新区玉红烟酒副食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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