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市场监管局2021年行政处罚信息(第八期)
发布时间:
2021-03-31
作者: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滑县桑村乡金德贵和圜饭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滑市监罚字〔2021〕88号 | 滑县桑村乡金德贵和圜饭店 | 92410526MA42Q1CJ2X | 王民杰 | 2020年10月22日我局委托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滑县桑村乡金德贵和圜饭店销售的“豆腐”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上述两份检验报告(编号:NO:DC20410526463456091)。经抽样检验“豆腐”铝的残留量超标,实测值263mg/kg,标准指标为≤100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配合检查态度良好,我局决定对滑县桑村乡金德贵和圜饭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5200元 ; 罚没款共计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 |
主动履行 2021年3月29日 |
2021年3月26日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滑县赵营乡西单寨华润便民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滑市监食罚{2020} 96号 | 滑县赵营乡西单寨华润便民店 | 410526600678014 | 单国华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整; 3.罚款15000元整;罚没款共计15020元整。 |
主动履行 2021年3月31日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
3 | 滑县赵营乡首亮饭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滑市监食罚{2021} 95号 | 滑县赵营乡首亮饭店 | 410526600912738 | 赵首亮 |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5元整; 3.罚款20000元整;罚没款共计20035元整。 |
主动履行 2021年3月31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