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一期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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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滑县瓦岗寨美丽干菜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 滑市监罚字〔2021〕39号 | 滑县瓦岗寨美丽干菜店 | 92410526MA41F67H7U | 李美丽 |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 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参照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十三条第(五)项和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五章第十三节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 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建议对滑县瓦岗寨美丽干菜店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处2000元罚款。 | 主动履行 2021年2月1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 |
2 | 滑县瓦岗寨郑江副食门市部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滑市监罚〔2021〕52号 | 滑县瓦岗寨郑江副食门市部 | 92410526MA41J59W1024 | 郑江 | 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9.2每年应将产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至少检验一次,并留存检验报告。滑县瓦岗寨郑江副食门市部采购涉案香辣酱时,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规定,并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滑县瓦岗寨郑江副食门市部免于处罚。 | 主动履行 2021年2月5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