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5日公开第一期
发布时间:
2021-02-05
作者: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滑县瓦岗寨美丽干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10526MA41F67H7U
住所(住址): 滑县瓦岗寨乡瓦岗村南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美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05261976****7364
联系电话:15737238268 其他联系方式:
我局收到“黄豆芽”检验报告(No:ZCJC-SP20200090018276),检验报告显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9月10日在滑县瓦岗美丽干菜店的黄豆芽,2020年10月09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铵(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为0.0171mg/kg(标准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滑县瓦岗寨美丽干菜店的黄豆芽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对此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滑县瓦岗寨郑江副食门市部送达了检验报告(No:ZCJC-SP20200090018276)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2020年9月10日抽样检验的黄豆芽,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滑县瓦岗寨美丽干菜店的负责人李美丽看过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后对其进行询问调查,李美丽在询问笔录中证实:其名叫李美丽,女,身份证号:4105261976****7364,住址:河南省滑县瓦岗寨瓦岗村2号,是滑县瓦岗寨美丽干菜的负责人。经询问调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5日向滑县瓦岗寨美丽干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已收到,上述抽样检验的黄豆芽是2020年9月10日长垣县樊相菜市场购买的,共购进10斤,10元,每斤1元,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方的身份证,但未查验供货者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及合格证明文件,截止到现在上述黄豆芽按照1.5元一斤共销售了8斤,抽检2斤。消费者食用过上述黄豆芽后,没有人反映身体出现异常情况,本案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4元。2021年1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河南省小经营店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资格;
2.检验报告(No:ZCJC-SP20200090018276)、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3.该店提供的购进票据证明了购进的数量;
2021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滑县瓦岗寨美丽干菜店送达了滑市监罚告字〔2021〕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可在三日内向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该门市店负责人李美丽未在期限内提起陈述申辩。
滑县瓦岗寨美丽干菜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调查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 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参照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十三条第(五)项和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五章第十三节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 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对滑县瓦岗寨美丽干菜店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处2000元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滑县瓦岗寨郑江副食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10526MA41J59W10
住所(住址): 滑县瓦岗寨乡大范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郑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05261978****737X
联系电话: 13526198676 其他联系方式:
2020年11月13日,我局接到“香辣酱”检验报告(No:ZCJC-SP2020100018060),检验报告显示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0年10月16日在滑县瓦岗寨郑江副食门市部的香辣酱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为1.23g/kg(标准≤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23(标准≤1.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滑县瓦岗寨郑江副食门市部送达了检验报告(No:ZCJC-SP2020100018060)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在该门市部负责人郑江陪同下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2020年10月16日抽样检验的香辣酱。
2020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滑县瓦岗寨郑江副食门市部的负责人郑江看过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后对其进行询问调查,郑江在询问笔录中证实:其名叫郑江,男,河南省滑县大范庄村人,身份证号:4105261978****737X,是滑县瓦岗寨郑江副食门市部的负责人。经询问调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3日向滑县瓦岗寨郑江副食门市部送达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已收到,上述抽样检验的香辣酱是2020年9月7日从滑县老店想哥哥食品厂购进,共购进15瓶,120元,每瓶8元,进货时进行了查验,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截止案发上述香辣酱按照10元一瓶共销售了8瓶,抽检4瓶,郑江自用2瓶,其父亲用1瓶。消费者和家人使用过上述香辣酱后,没有人反映身体出现异常情况,本案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16元。2021年1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另调查,滑县瓦岗寨郑江副食门市部采购涉案香辣酱时,建立了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产品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提供记录和凭证,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检验报告(No:ZCJC-SP2020100018060)、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3.该店提供的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证明了购进的数量;
4.当事人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件复印件、入库单、进货凭证、进货查验记录,证明其采购香辣酱时,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2021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滑县瓦岗郑江副食销售门市部送达了滑市监罚告〔2021〕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可在三日内向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该店负责人郑江未在期限内提起陈述申辩。
滑县瓦岗寨郑江副食门市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9.2每年应将产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至少检验一次,并留存检验报告。滑县瓦岗寨郑江副食门市部采购涉案香辣酱时,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规定,并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滑县瓦岗寨郑江副食门市部免于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