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三十四期)
发布时间:
2020-11-03
作者: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滑县精彩生活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滑 市监 食罚字〔2020〕270号 |
滑县精彩生活商贸有限公司 |
91410526MA3X7KW84M |
郭永亮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滑县精彩生活商贸有限公司免于处罚 |
主动履行,2020年10月26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6日 |
2 |
滑县光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滑市监食罚字【2020】272号 |
滑县光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
91410526699977164Q |
周斌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
2020年10月29日 主动履行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 |
3 |
滑县赵健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滑市监食罚字【2020】276号 |
滑县赵健商贸有限公司 |
91410526MA45RR2968 |
赵健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
2020年10月30日 主动履行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
4 |
滑县致远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滑市监食罚字【2020】273号 |
滑县致远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 |
91410526MA3X51395A |
郝士伟 |
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项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8.5及红糖;3.并处罚款5100元。 |
2020年11月2日 主动履行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
5 |
滑县小铺乡国贺副食商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滑市监食罚字【2020】274号 |
滑县小铺乡国贺副食商行 |
92410526MA41PEDA45 |
靳国栋 |
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项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4元;3.并处罚款5200元。 |
2020年11月2日 主动履行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
6 |
滑县留固镇正阳百货店经营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滑市监食罚字【2020】275号 |
滑县留固镇正阳百货店 |
91410526MA9FPKYC2U |
范成放 |
经营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
2020年10月30日 主动履行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
7 |
滑县小铺文立副食商行经营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滑市监食罚字【2020】277号 |
滑县小铺文立副食商行 |
92410526MA44KR9T5A |
王文立 |
经营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
2020年10月30日 主动履行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
8 |
滑县老店想哥哥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天然纯蜂蜜案 |
滑市监食罚字【2020】279号 |
滑县老店想哥哥食品厂 |
92410526MA4610H11N |
齐利想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天然纯蜂蜜 |
违反三小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依据三小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处以10000元罚款。 |
延期缴纳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日 |
9 |
滑县王庄镇帅滑副食店未按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经营食品案 |
滑市监食罚字〔2020〕278号 |
滑县王庄镇帅滑副食店 |
92410526MA457HP02H |
韩帅滑 |
滑县王庄镇帅滑副食店未按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经营食品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
主动履行,2020年10月30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