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日行政处罚公开食品监管第一期
发布时间:
2020-06-02
作者: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滑县瓦岗寨乡爱民副食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
滑市监食罚〔2020〕146号 |
滑县瓦岗寨乡爱民副食店 |
92410526MA41FGNU24 |
贺起民 |
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建议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元)。 |
主动履行 2020年5月29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
2 |
滑县瓦岗寨家家惠副食门市部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滑市监食罚〔2020〕147号 |
滑县瓦岗寨家家惠副食门市部 |
92410526MA421PTT1F |
王魁强 |
滑县瓦岗寨家家惠副食门市部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建议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 |
主动履行 2020年5月29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
3 |
滑县瓦岗寨自强综合门市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
滑市监食罚〔2020〕148号 |
滑县瓦岗寨自强综合门市部 |
92410526MA41YHCP85 |
郭自强 |
滑县瓦岗寨自强综合门市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建议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 |
主动履行 2020年5月29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
4 |
滑县瓦岗寨永光饭店未按食品生产经营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滑市监食罚〔2020〕149号 |
滑县瓦岗寨永光饭店 |
92410526MA481XB4X5 |
李荣光 |
滑县瓦岗寨永光饭店未按食品生产经营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在收到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 |
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防雨、防尘设备”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进行处罚。现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元)。 |
主动履行 2020年5月29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