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
2025-07-17
作者:
来源:
农业农村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集成应用现代生产要素(技术、资本、管理等),从事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含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具有市场化、规模化、可持续性特征,并对小农户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农业组织形式。
一、主要包括(依据《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
(一)种养大户:具体认定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因为不同省份或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农业发展情况和政策制定自己的标准。我县一般将粮食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农户称为种植大户。采用机械化种植、规范化经营管理等,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经验。大型养殖场标准:生猪年饲养量5000头以上;牛年饲养量1000头以上;羊年饲养量1000只以上;禽年饲养量100000只以上。
(二)家庭农场: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四)农业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农经发(2018)1号)
(五)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指为农业生产全过程或关键环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包括合作社、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等,其核心是通过规模化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农业效率。(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
二、申请方法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即成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办法: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农村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