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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3-18
作者:
来源: 民政局
 

  

  全县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民政局将开展全县社会组织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年检中承担的职责

  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承担职能,认真履行本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年检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行业政策法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领导干部兼职报备、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等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管理的社会组织按时向县民政局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对象范围

  2025年6月30日以前经滑县民政局依法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三、年检步骤

  (一)网上填报。各社会组织对照年度检查标准(见附件1、附件2)进行自查,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输入社会组织账号密码登录,访问“法人服务”的“年检年报”---“在线办理”,即可登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填写《年度报告书》,其中,工作总结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党组织建设及开展党的活动情况;依章程换届及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开展乡村振兴、助力基层治理等公益活动情况;接受监督情况,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未实名注册法人账号的社会组织需先注册法人账号,再进入“年检年报”系统填写《年度报告书》(见附件3)。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完成网上填报后,将年检材料打印成竖版A4纸质版(一式三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初审意见,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意见一栏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复审。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于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三楼东头)。县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采取书面检查并结合抽查审计、现场检查、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年检结论作出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报送的年检纸质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县民政局将不再接受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四)公布结论。审查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局将对各社会组织年检结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在县民政局网站和滑县政府网站予以公告,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关注并前往民政局窗口(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头)领取加盖年检印章的登记证书。

  四、年检申报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2.2025年度全年账目及财务凭证,截止2025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式三份);(需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取得统一的验证码)。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5.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民办医疗机构,提交2025年度经业务主管单位年审后的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表。

  五、年检时间安排

  1.2026年5月1日以前,完成网上填报并将年检报告书和其它所需材料交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至县民政局初审。

  2.2026年5月31日以前,县民政局完成审核并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意见。

  3.2026年9月30日前,县民政局将社会组织参加年检情况在县民政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六、年度检查结果运用

  县民政局按照社会组织上报的年检材料,依据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标准(见附件1、附件2),结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根据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违规的社会组织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县民政局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县民政局将视情况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连续2年不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将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年度检查注意事项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报送年检材料,对年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年审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31日,6月1日起网上填报系统将关闭,也不再接收线下材料。

  (二)社会组织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联系县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地址:滑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三楼东头)

  联系人:魏晓光 攸广继

  联系电话:0372-8181587

  附件: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3.社会组织网上注册填报操作说明

  2026年3月17日

  附件1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的,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5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8.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9.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的。

  10.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14.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实际不符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拒不接受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8.2025年度因违法违规事项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20.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22.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

  23.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4.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25.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26.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形或违规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社会团体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及时完成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节从轻或者免于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认。

  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的,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5.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6.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7.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

  8.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界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0.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11.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5.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6.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7.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8.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21.设立分支机构的;

  22.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3.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4.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社会组织网上注册填报操作说明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第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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