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7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根据举报信息对滑县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经调取监控发现:2026年1月9日该站加油工朱某,在对车辆加油时未穿防静电鞋。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
该加油站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条:“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A,给予该加油站“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加油站加油工朱某“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