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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9-03
作者:
来源: 滑县教育局
 

  滑教监罚字〔2025〕第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王X杰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

  滑县XXXXXXXXXX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411023XXXXXXXX1533

  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王X杰189XXXXX558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对王X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5年7月17日、7月25日在滑县锦和街道夕阳红公寓4楼429、401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有1名举办者、2名从业人员,分别担任数学、英语等教学工作,共20天课程,设2个班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交退费明细表等佐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办学;

  2.退还所收费用;

  3.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捌仟肆佰元(¥84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滑县支行(户名:滑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地址:滑县卫河路东头路北温尔顿楼下)。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滑县教育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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