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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经济适用房相关问题的提案

发布时间: 2024-07-27 作者: 来源: 县政协提案委

  序号:3855

滑县政协十三次会议第116号提案

提案时间:20240411

(提案标题):

关于我县经济适用房相关问题的提案

是否同

意公开:

个人

提案

姓名:王俊辉

界别:文化艺术新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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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提案

提案单位负责人

单位名称:(集体提案网上提交后提交纸质件盖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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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页为提案首页,必须填写,提案正文从第2页起,要一事一案,用仿宋3号字体,不超过1500字。

  提案内容: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具有经济性、保障性和实用性等显著特征。这种住房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的建设和销售都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旨在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实惠的住房选择。我县目前有相当数量的经济适用房,比如文明路的桂林居、卫河路的惠林家园、人民路的金华园等等小区。这些小区都有十几年的历史,从建设初期就存在一些问题,到如今没有得到解决。经过走访调研,发现主要问题如下: 一、房屋购买手续问题。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时应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可是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时很多开放商与业主签订的是商品房合同,业主购买时候也并未告知所购置房屋是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仅凭一张身份证和定金就可以购买,如桂林居的首批房产证上也未注明是经济适用房,造成业主不满。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业主反映,房屋购买已经达到时间要求,咨询房产部门,被告知目前经济适用房不能进行交易,不能过户,让业主等新的政策出台。

  具体建议:1、希望政府对于经济适用房遗留问题进行研究解决,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出台政策,因为经济适用房问题在我县已经存在很长时间,相关部门应该关注群众的需求,而不是简单的告知,让业主等政策出台。2、对于购买时期签订的商品房合同等群众有疑问的问题进行合理解释,让群众信服。3、也可以安排相关部门联系部分业主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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