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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发布时间: 2016-11-12 作者: 来源:

11月10日晚上,我县召开的大气环境状况分析研判会。县领导陈忠、许业、宋培哲参加会议。

据了解,我县重新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县城建成区为主,东至滑兴路、西至卫河,南至长江路、北至北环,共计28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县委副书记、县长陈忠指出,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是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措施,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具体行动,也是建设美丽滑州的客观需要。各级各部门要突出工作重点,找准污染源,解决好道路、施工扬尘、燃煤污染等引起的空气质量下降等问题,做好重点路段抑尘、洒水等工作,加强城区及周边裸露地面治理。要强化督查问责,督查组要对禁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影响禁燃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领导,实行网格化管理,对全县环境突出问题进行排查梳理,落实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落实工作期限,确保按要求彻底整改到位,全面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陈忠强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清当前形势,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要督促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改造和治理;对污染物不达标排放或逾期未完成改造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规划部门要对在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电力部门要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环保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工商部门要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公安部门要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禁燃区实施工作,对妨碍公务、暴力阻挠等行为,依法采取治安处罚措施,确保禁燃工作有序进行。

副县长许业主持会议,并对下步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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