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来到云上滑州直播间,我是主持人XXX。想必大家对“法律”这个词语都不陌生吧,法律也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所以我们必须学法、用法、做法律的明白人。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河南烨磊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海铭律师和。。。,来为我们分享一些案例,议案说法,让大家成为法律明白人,做学法守法的好公民,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好,殷律师、 。
嘉宾1:主持人你好。直播间的观众朋友们,大家晚上好。
嘉宾2:主持人好。直播间的观众朋友们,大家晚上好。
主持人:如今,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按照法律规定饲养和采取安全措施,自然没有太大的问题,可是,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饲养动物,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而导致损害发生的,应该怎么承担责任。对此,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呢?
嘉宾1:今天我想用有趣的案例,来解答主持人的前述问题。
案例:有一个村庙会3天,庙会第一天有一个卖包子的老板在卖肉馅包子,一只狗突然冲过来偷了一个包子跑了,卖包子的人心想,这条狗没吃饱肯定还会再来,就准备了一块砖等着狗再来偷包子,果不其然这条狗不一会儿就又偷偷摸摸的过来了,等狗再次准备叼包子的时候,卖包子的老板就将提前准备好的砖块砸向了这条狗,被打了就受惊乱窜,正好撞上了一只正在垃圾堆旁边翻垃圾找食物吃的猪,这下可好猪也惊了,撒腿就跑,咋就那么巧,正好撞到了一个走在路上的老太太,造成老太太骨盆骨折。
那么问题来了,谁要为老太太受伤负责呢?老太太的家人得知前述案件事实后,就去找猪的主人讨说法,猪的主人说:“我家的猪在垃圾堆那找食物吃呢,没招惹谁,是那条狗撞上我家的猪,猪受惊才撞上你们家老太太的,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老太太的家人一听好像有道理,于是就去找狗的主人讨说法,狗的主人说:“我家的狗也没撞到您家老太太,你凭啥找我们承担责任呢?”老太太的家人就说:“猪的主人说是你家的那条狗撞上他家的猪,才撞的我家老太太。”狗的主人说“再者说了,不是卖包子的砸我们家的狗,我们家的狗也不可能撞上他们家的猪啊。”老太太的家人一听狗的主人说的好像也有道理,于是就去找卖包子的老板,老板说:“他家的狗偷我的包子吃,我才打了他家的狗,我也没有错啊!如果是人偷东西还可能被拘留呢,所以我更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就这个案例,家人们讨论一下,谁该为老太太的骨盆骨折承担责任?
【以下看直播评论或者主持人发问】
主持人:这个问题看起来很复杂,我觉得是狗的主人?但是我觉得狗的主人也没啥错,难道是猪的主人?
嘉宾1:看起来主持人和大家都不能确定啊,那我就公布答案了,答案就是狗的主人、猪的主人都需要对老太太负责。
嘉宾2:《民法典》专门在第九章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嘉宾1:集会上人那么多,狗的主人不应该让狗乱跑,猪的主人也不能随便放猪去翻垃圾,他们对所饲养的动物放任不管,导致了一系列行为的发生,损害了老太太的身体权、健康权,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可真是又好笑又有意思,我更期待殷律师接下来的分享了。
嘉宾1:好的,咱接着上边的案例继续说啊,假如卖包子的老板没能阻止偷包子的狗偷包子,第二天那条狗又来偷叼走了两个包子。老板非常恼火,经查询得知那条狗是其卖包子摊附近的一户村民饲养的,于是就趁晚上翻墙到狗的主人家里,准备把狗偷走宰了卖狗肉,由于不小心在翻墙进去的时候,踢翻了放在地上的瓦盆,狗被惊醒上去就咬上了老板的腿。后来经治疗并且注射狂犬病疫苗花了费用2000元。
问题又来了,卖包子老板的医疗费该谁承担?
嘉宾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还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嘉宾1:是的,在能够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其故意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个案例中卖包子的老板属于故意,可以免除狗的主人也就是饲养人的责任。实践中,极少存在被侵权人故意自损的情况。目前发生的故意自损案件主要有如下类型:(1)被侵权人为了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意置自身于动物侵害高度危险之中的“碰瓷式”行为;(2)故意盗窃被饲养的危险性动物引起动物侵害的;(3)被侵权人单纯利用他人饲养的动物进行自损等情况。与故意自损不同,被侵权人过失引起饲养动物侵害的案件较为多见。被侵权人过失包括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唯有重大过失才构成本条规定的减轻责任事由。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才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只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另,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包含其损害扩大的部分。一般而言,被侵权人承担着防止损失扩大的不真正义务。
例如,某甲为乙饲养的动物所伤,乙明知该伤具有进一步感染加重的可能而拒绝治疗,导致伤口感染伤情加重。此种情形下,乙对于其伤情加重的后果有重大过失,对于扩大的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嘉宾2:是的啊!法律也不是说出了事就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它同时也规定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说得直接一点,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害人故意造成的,他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损害是因为被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他可以减轻责任。这也充分说明饲养动物损害案件,适用的是举证倒置的举证规则,也就是,诉讼过程中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证明被侵权人有过错,而不是由被侵权人证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主持人:民法典这条规定里边的咋还有管理人承担责任呢?饲养人和管理人咋区分?
嘉宾1:咱再说一个案例吧,这样好理解。
案例:张三和家人外出散步,在经过王五家的婚纱摄影门口时,受到婚纱门口处两条40公分长的金毛犬的惊吓,张三在后退中摔倒受伤,治疗支出医疗费7万元。经鉴定机构鉴定,张三构成八级伤残。经调查核实,这两条金毛犬是李四暂放在王五暂时代管的,李四才是两条金毛犬主人,但张三仍将王五起诉至法院。
主持人:在本案中,谁应当对张三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嘉宾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本案中,应由王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条放在了《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一章的第一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根据该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生活中,很多动物都是主人自己饲养、自己管理,所以,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是由饲养人承担责任。但是,也存在饲养人和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况,比如,饲养人将自己饲养的动物暂时交由他人代管、搬家过程中将饲养的动物交由第三方运输、动物生病时将其送往宠物医院治疗。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动物的饲养人和实际管理人不一致,那么,侵权责任由实际管理人承担。在本案中,虽然动物的实际饲养人是李四,但是,本案发生时,李四已将狗交由王五代为看管,此时,狗的实际管理人是王五,所以,由王五承担侵权责任。
主持人:我觉得王五也很无辜啊。他就是代别人管一下,有没有什么过错,最后出了事还要承担责任,是不是有点冤枉啊?
嘉宾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不是说他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主持人:现在还有很多市民非常地爱护自己的宠物,不管宠物在家里还是带出家门,都舍不得将他们拴起来,很多小猫小狗跑在大街上,一方面容易惊吓到老人、小孩,另一方面,他们随地大小便,对城市卫生环境也造成了不良影响,我觉得法律应该对此予以规范。
嘉宾1:咱还是拿案例解答你的问题。
案例:2021年6月8日,孔某在小区骑电动车外出时,一只小狗突然冲到孔某电动车前方,导致其行车不稳、倒地受伤。受伤后,孔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若干。经了解,小狗系刘某所有,当时未拴犬绳,小狗突然蹿出导致孔某受到惊吓,公安机关对刘某下发了整改通知。
孔某找到刘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时,刘某认为小狗并未撞到孔某,双方没有任何接触,是刘某受惊吓骑车不稳倒地,孔某亦有过错。双方争执未果,孔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6000元。
主持人:最终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呀?
嘉宾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所说的管理规定不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包括各地依法制定的规章、条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滑县人民政府也发布了《关于在滑县县城区内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该通告明确规定,饲养人必须对犬只进行免疫处理,并领取《动物免疫户口册》,建立免疫档案,携犬出门时必须栓狗链,狗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引,等等。大家在饲养动物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建议大家携犬外出应当用狗链牵领并避让行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人多时建议给狗嘴带上嘴套或者装入犬笼,避免宠物伤人。
针对本案,刘某虽辩称犬只与孔某并无接触,孔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孔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骑电动车行驶,对未拴牵引绳犬只的突然出现,其作为普通行人根本无法预料,为此受到惊吓,导致行车不稳,避闪不急,倒地受伤, 孔某产生涉案损失的直接原因系犬只的突然出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对刘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刘某作为饲养人,未拴牵引绳,明显违反了犬只管理规定,在无证据证实孔某对其涉案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刘某应当对孔某因此遭受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主持人:现在,饲养动物还有一些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很多人喜欢养一些藏獒之类的大型犬类,还有的人喜欢养一些蜥蜴、蛇之类的动物作宠物,这些动物在很多人看来是比较危险的,《民法典》对此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嘉宾1:河北邯郸峰峰矿区的一位男孩被四只狗攻击咬死。据悉,男孩今年11岁,单亲家庭,一直由其奶奶照顾,在2023年1月20日下午两点钟左右于一家超市附近走失,随后其家人发布了寻人启事。
在1月23日,公安机关通报在彭城镇一处厂院内发现一具孩子的残缺的尸体,孩子是被4条狗啃咬致死,上半身只剩下骨头,非常残忍,死者系彭城镇11岁少年李某,事发地点距离男孩家1.5公里。有网友表示,此前曾到事发矿区办事,被狗群追过,“狗群恶扑过来,幸好骑电动车没被追上。”当地居民也表示时常能听到厂院内有狗叫。后经查证,经过调查检测,发现峰峰是被4条狗啃咬致死,4条狗被圈养在废弃的厂房中,这些狗并不是流浪狗,而是归属于狗主人范某,狗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证件,范某因为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
事发后,一些人说,如果能证明恶狗无法自由出入废弃工厂,则有可能是峰峰翻越围墙进入厂区玩耍,李某的家属应该负责。
主持人:这个案件的赔偿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呢?
嘉宾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意,这一条的规定和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所区别,没有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饲养人、管理人可以免责的内容。《民法典》再次重申、强调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一旦,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饲养人也是管理人范某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是指攻击性强的、有毒的或者其它具备危险性的不宜饲养的动物。在此,我们建议,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请广大市民不要饲养危险动物。
主持人:饲养人也是管理人范某咋还被刑事拘留了呢?
嘉宾1:“此外,不能简单认为宠物伤人就是赔钱了事,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莫洪宪解释道,“如果宠物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等极其严重的后果,且宠物主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
她举例说明了宠物主人可能存在过错的情况,比如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明明知道宠物比较凶猛或有攻击性还将其带到户外、宠物突发攻击性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宠物伤人后没有及时将伤者送医等。
“如果放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多人伤亡,甚至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莫洪宪进一步分析,之所以宠物伤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是因为宠物伤人导致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时,宠物主人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接受行政处罚,其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产生震慑而促使其极力避免恶性事件发生,不足以实现预防犯罪的效果。
主持人:我在网上看到过一个案例,请嘉宾分析一下该谁承担责任。
案例:小张与朋友相约公园散步,一只带着牵引绳和嘴套的狗突然冲出将小张扑倒在地,致使小张受伤,经检查小张手部骨折。事后小张认为小李应该进行赔偿,但小李认为自己给宠物狗佩戴了牵引绳和嘴套,且狗狗受惊是因为第三人小王挑衅、逗弄,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在这一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呢?
嘉宾1:《民法典》还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些特殊责任主体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害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生活中,有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比如,故意放走、盗窃他人饲养、管理的动物,或者故意惊吓他人束缚中的动物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就可以适用这一条的规定,由饲养人、管理人之外的、具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主持人:看来,饲养动物责任“重大”啊!饲养动物不仅仅是一种爱好,也是一种责任。大家爱宠物,养宠物,就应该养好、管好,防止发生动物侵权案件的发生。现在,很多人一开始很爱狗、很爱猫,但是时间一长,就失去了爱心,把小猫小狗丢弃不管,小猫小狗在城市里游荡,不仅影响了城市的市容市貌,也对市民的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民法典》对此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嘉宾1:宠物会走丢,责任“走不丢”,咱再说一个案例。
案例:杜某曾经养了一只小狗圆圆,2021年5月的某一天,圆圆不慎走失,杜某张贴寻狗启示数月后仍未找到。然而半年后,圆圆却以一种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式回来了。附近小区的苏某声称,杜某的小狗咬伤了自己,要求杜某进行赔偿。通过现场视频与寻狗启示对比,咬伤苏某的小狗确实是杜某的宠物圆圆。但杜某认为,小狗已经走丢这么久,早就不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了,因此咬伤路人不该由自己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后,苏某将杜某告到了法院。
主持人:就是啊,小狗已经走丢那么久了,饲养人早就不管理小狗了,难道他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嘉宾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若流浪猫、流浪狗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严防动物脱离自己的实际控制,更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这不仅是一个有没有爱心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风险防范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杜某的宠物狗在逃逸期间咬伤了原告苏某,因此,应当由该狗的原饲养人杜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长期喂养流浪狗、流浪猫,如果这些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有谁承担责任?
嘉宾1:咱还以案例来讲解吧。
案例:长期投喂流浪动物,后期伤人要担责。
案例:陈某与刘某系同村村民,2020年8月的某天晚上,陈某从刘某家门后经过时,被狗咬伤腿部。陈某得知,咬伤自己的狗原系流浪狗,事发前的大半年时间里,刘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此狗,陈某遂起诉要求刘某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刘某辩称,其确实会将剩饭剩菜用于投喂周边的几条流浪狗,但这是爱心行为,狗并不是他的,他不应承担责任。
主持人:刘某说的好像有道理呀?
嘉宾1:后经法院调查,刘某邻居也作证刘某这一投喂行为持续了大半年。因此,法官认为,咬伤陈某的狗确实是流浪狗,但刘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刘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其是该流浪狗事实上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嘉宾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现在很多市民饲养宠物,但是却做不到文明饲养,动物在小区里、街道上随地大小便,饲养人由不及时清理,还有的管理不到位,动物的叫声严重影响其他人休息。我们建议大家提高自身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杜绝这些不文明的饲养行为。《民法典》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栓狗链、铲狗屎不仅是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
主持人:通过今天的直播,使我们学习了《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希望家人们在饲养宠物的时候,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来饲养管理,既减少了他人的损害,也避免了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大家晚安,下期直播再见。
嘉宾1:大家再见。
嘉宾2: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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