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滑政复驳字〔2025〕50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情况回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将《投诉举报情况回复》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于1月17日收到该邮件,知道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于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申请显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