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滑政复驳字〔2025〕46号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的举报结果违法。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其中并未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举报的核查结果必须书面告知举报人。经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1日对其举报内容立案,并于2024年8月23日10时10分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已对其举报内容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