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滑政复决字〔2025〕14号
申请人:殷某
被申请人: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查被举报方为销售商,接到举报后主动下架商品,其销售无产品标签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及时予以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