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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政复驳字〔2025〕25号

发布时间: 2025-04-08
作者:
来源: 司法局
 

  

  滑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滑政复驳字〔2025〕25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回复函程序违法。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回复系通过单号尾号为6312的EMS邮寄特快专递送达,送达内容包括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书4份,均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回复。申请人系对单号尾号为4062的回复不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事实与理由均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书无关,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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